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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城自住商品房政策

2022-02-09
凡在新县城购买普通自住商品房(140㎡以下,含140㎡下同)实行财政补贴,2015年9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的,补贴标准为100元/平方米;2016年1月1日至2016年6月30日期间购房的,补贴标准80元/平方米;2016年7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购房的,补贴标准60元/平方米。所需补贴资金由县财政承担。在县城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其房屋交易契税在现行税率标准基础上按应纳税额的25%给予补贴;在县人民政府组织的房交会期间购买县城普通自住商品住房的,在现有税率标准基础上按应纳税额的50%给予补贴。购房者先依法缴纳后再给予补贴。申请购房补贴和契税补贴的购房人须于2017年6月31日前提交完整的申报材料,材料包括新购普通商品住房财政补贴申报表、身份证、销售不动产发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表、购房者的银行账号。逾期申请者,不再享受补贴政策。开发企业须告知商品住房买受人(买受人也应主动确认)购买该商品住房能否享受上述财政补贴。若因买卖双方原因,不能享受财政补贴的,由买卖双方自行协商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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