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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案件不排斥自首的存在。与公诉案件相比,自诉案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诉讼主体的不同进行的程序分类。虽然《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自诉案件过程中可以进行调解,但在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与被告人和解或者撤回自诉,被告人可以在诉讼过程中对自诉人提起反诉,但不属于程序处理,主要解决诉权问题,不涉及案件实体问题的认定。对于实体问题的认定,无论是公诉还是自诉,其认定依据只能是刑法的规定。关于自首,我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仅规定了自首的成立条件及其处罚原则,对可以自首的案件性质没有限制。也就是说,只要符合自首成立的法定条件,无论是公诉案件还是自诉案件,都应当认定为自首能因为自诉案件的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容易被司法机关发现和掌握而不适用刑法关于自首的规定。
1、肇事后逃逸,后被公安机关抓获或者被人民群众扭送到有关机关的,都不能认定为自首。 2、肇事后立即报警、抢救伤者和财产,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是典型的自首。因为肇事者无论主观还是客观方面都符合自首的规定。 3、肇事后委托他人报警,自己忙于抢救伤者和财产,后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这种情形只要有证据证明肇事者确实委托他人报警的,属于委托他人代为投案的情况,成立自首。
交通肇事逃逸后自首的认定如下: 1、逃逸人主动到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投案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2、逃逸人委托他人或打电话向交管部门或其他公安部门报案,等候处理并如实交待罪错事实的; 3、逃逸人途中向交管部门或当地有关部门报案,等待接受处理的。 4、交通肇事后保护现场、抢救伤者、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因为这种情形符合刑法总则关于自首的规定,所以应当认定为自首。至于交通肇事逃逸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应认定为自首,但应依法以较重法定刑为基准,视情决定对其是否从宽处罚和从宽处罚的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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