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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
固定资产计算折旧的最低年限如下: (一)房屋、建筑物,为20年; (二)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为10年; (三)与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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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会计准则r1)电子设备类,一般使用3年r2)飞机火车轮船机器机械和其他生产设备,使用10年r3)房屋、建筑物,使用20年.r4)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器具工具家具等,为5年r5)飞机火车轮船以外的运输工具,为4年
1、已知取得的旧固定资产在对方已使用多少年,那么按着法定年限确定折旧年限。如:购买一台旧生产用设备,已知使用7年,这样就可以确定以后的折旧最低为3年。 2、不知对方使用年限,但已知这台设备是八成新,你也可按着法定年限确定折旧年限10年,确定最低不得少于8年。 3、什么都不知道,只知道成交价,你可以按同类固定资产恒量这个资产的原始价值,如:购买一台旧生产用设备,成交价50万元,已知同类资产现价100万元。那么你可以按最低5年确认。 4、购的旧固定资产对方已提足折旧,对买方来说是购买的固定资产,有支出就要形成固定资产。并且也要通过折旧收回这笔支出。这样就需要技术人员(专家)判定还能使用几年。最好有鉴定报告。
企业购进固定资产后,就需要确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便于计提折旧。会计准则没有规定折旧年限和残值率的具体标准。企业会计准则第4号——固定资产(财会[2006]3号)第十五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但是,符合本准则第十九条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企业至少应当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进行复核。使用寿命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预计数与原先估计数有差异的,应当调整预计净残值。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预期实现方式有重大改变的,应当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使用寿命、预计净残值和折旧方法的改变应当作为会计估计变更。对于折旧年限税法规定有最低的年限标准,对财务人员来说比较容易确定,残值率的具体比例如何确定,往往成为财务人员、尤其是刚刚进入财务领域的新手的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我们来看看新旧税法对于残值率的规定。旧税法的规定: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4]3号)第三十一条1.纳税人的固定资产,应当从投入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提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提折旧。2.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比例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由于情况特殊,需调整残值比例的,应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3.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和折旧年限,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1991]第85号)第三十三条固定资产在计算折旧前,应当估计残值,从固定资产原价中减除。残值应当不低于原价的百分之十;需要少留或者不留残值的,须经当地税务机关批准。旧税法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分别规定了残值率的标准,即:内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在原价的5%以内,由企业自行确定,特殊情况的需要报主管税局备案;外资企业固定资产残值率不低于原价的10%,特殊情况须经税局批准。新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年第512号)第五十九条固定资产按照直线法计算的折旧,准予扣除。企业应当从固定资产使用月份的次月起计算折旧;停止使用的固定资产,应当从停止使用月份的次月起停止计算折旧。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两税合一后的新税法不再区分内资、外资,也不规定再具体的残值比例,而是把权限留给企业,由企业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一经确定,不得变更。企业的权利增加,相应的就要负担起责任(或者承担风险),要认真对待,不能随意的确定。残值率要合理估计,高估残值,则企业计入损益的折旧就少,企业就要多缴纳所得税;残值率估计为零,税局查账时就要给出合理的解释,否则难以被认可,就可能会被罚款、补交税金等,存在一定的纳税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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