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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双方提出书面申请,出示证件2.双方对家庭财产处理、、父母、债权、债务等问题达成书面协议3.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4.填写离婚登...
根据《登记条例》及民政部颁发的《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等行政规章,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的办理离婚登记的一般程序为:第一、当事人提交证件和相关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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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丢失后,补办时的受理程序: (1)双方当事人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2、证丢失后,补办时的审查程序:(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规范、有效;(2)询问相关情况; (3)查证离婚登记记录是否属实。 3、离婚证丢失后,补办时的补发程序:(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补发条件的,予以补发;(2)不符合补发条件的,不予补发并当场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规定:“、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簿、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证、证。”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补办了结婚证后提交给机关。
根据国务院《婚姻登记条例》第十条规定:内地居民自愿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管理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具体程序是:首先是申请,申请时各方应持户口证明、明、、等,以便登记管理机关查明当事人身份,确定管辖权。其次是审查,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在受理当事人的离婚登记申请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应全面了解协议的内容,尤其是注意双方当事人请求离婚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最后是登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后,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应予登记,发给,注销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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