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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以国家版权局名义起草、制定或修订著作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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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出版总署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规章名称、署务会议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署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由署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各部门认为需要制定或修订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应当在每年12月1日前向法规司提出下一年度立项申请,内容包括立法的名称、立法的必要性、所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拟确立的主要制度等,并注明项目负责人及进度安排。拟订立项申请应当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
规章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新闻出版总署负责解释:(一)规章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二)规章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规章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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