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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出质需经股东会同意。 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事情远未结束。因为工商登记部门只会对股权出质进行形式审查,不涉...
所谓的股权质押贷款其实就是指借款人以其持有的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担保,银行据此提供贷款的融资业务。 一、股权质押贷款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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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股东向作为债权人的同一公司中的其他股东以股权设质,不受限制。 (二)股东向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以股权设质,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而且该同意必须以书面形式即股东会议决议的形式作成。 (三)如果过半数的股东不同意,又不购买该出质的股权,则视为同意出质。该种情形,也必须作成股东会决议,并且应陨东会议中明确限定其他股东行使购买权的期限,期限届满,明示不购买或保持缄默的,则视为同意出质。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上述规定中并未见“股权所在公司的股东会或董事会决议”的要求。 但是,从法律风险控制的角度看,事情远未结束。因为工商登记部门只会对股权出质进行形式审查,不涉及实质审查,即使一项股权出质经登记生效后,也可能因为质押合同被申请撤销而导致质押无效。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公司名称和住所;(二)公司经营范围;(三)公司注册资本;(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七)公司法定代表人;(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章程是公司自治的充分体现,在不违背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股东可以将其经营管理的意志体现在公司章程上。根据上述规定的第八项,其实股东可以在章程中约定:股东出质需经股东会同意,如是,股东在出质时则需要向债权人出示同意出质的股东会决议。从债权人风险防范的角度看,尽管登记机关并未要求提供股东会决议,但在与出质人签订股权质押合同前应先审查出质人所在公司的公司章程,如章程规定股权出质需经股东会决议的,则应该向对方索取股东会决议留存,以免以后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1、不受限。 2、股权质押只是限制出质人对股权的处置,并没有限制出质人享有股权相应的权利,所以股权出质并不影响股东行使表决权。 3、《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4、第一百零四条规定,本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5、《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6、《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三条,以基金份额、股权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7、基金份额、股权出质后,不得转让,但是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出质人转让基金份额、股权所得的价款,应当向质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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