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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来说,公司股东之间进行股权转让程序简单,手续方便,无须股东会同意。但是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有关股权转让的规定,股东仍须关注股权转让的合法...
股权质押不需要股东会决议,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其中不包括股东会决议书: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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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质押适用公司股权转让的规定。股东对同一公司作为债权人的其他股东进行股权质押,不受限制;但股东对同一公司股东以外的债权人进行股权质押,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当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同意其股权转让。其他股东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回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超过一半的其他股东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股权质押不需要股东会决议。申请股权质押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不包括股东会决议:(一)申请人签署或盖章的《股权质押设立登记申请书》;(二)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份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3)质权合同;(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法人加盖法人印章,下同);(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要求的其他材料。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股东与股东之间内部相互转让股权,不必经股东会同意,当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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