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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事海商法目的港弃货怎么处理

2022-08-13
但尽管承运人可依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六至八十八条的规定卸载货物、行使留置权、在留置货物未能充分受偿的情况下向托运人追偿等来行使救济的权利。然而,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种种原因,目的港无人提货后,承运人很难充分得到、或根本无法得到赔偿和救济。 鉴于进口入境货物处于海关的监管之下,在目的港无人提货时,承运人的救济途径和效果也往往因为货物报关的不同程序以及货物的自身价值而存在较大差异。依据上述这些特点,目的港无人提取的货物可以分成不可报关货和可报关货,以及有价值或高价货和无价值或低价货。 其中不可报关货主要指的是货物因违反目的港口所在国法律法规、检验检疫制度等强行性规定,而无法取得进口报关许可的货物。这些货物主要指的是进口垃圾、废件、废弃的电子产品等。对于这种货物,海关一般会责令承运人退运出境。而基于种种原因,回运并不切合实际,承运人则往往将货物运至香港或马来西亚等口岸后再行处理。此时的承运人将不得不承担到付运费和退运运费、集装箱超期费、货物处理费等损失,且一般都不太可能得到救济或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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