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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中的标的指的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之间存在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如货物交付、劳务交付、工程项目交付等。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一切合同的...
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采用格式条款的缔约者、提供方对于其中的免除责任和限制责任的条款要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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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条款中的标的是指合同法律关系的客体,是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 买卖合同标的可以是现实存在的物,也可以是将来产生的物。法律禁止流通的物不得作为买卖标的物,如淫秽书刊是不可以作为标的的。
1、合同当事人权利和义务共同指向的对象。标的是合同成立的必备内容,合同应当写明标的物的基本信息、标的物的价款、交付使用标的物的条件和日期、标的物的质量标准承诺、标的物配套设施的交付承诺和责任等。 2、法律依据;《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免责条款,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免责条款不仅包括完全免除当事人责任的条款,也包括限制当事人责任的条款;而狭义的免责条款仅指完全免除责任的条款。 因此,免责条款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事先约定的、旨在限制或免除其未来责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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