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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索赔的设立必须满足以下条件:第一,与合同相比,事件引起承包商工程项目成本的追加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第二,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商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第三,承包商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或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26条规定,承包建筑工程的公司必须持有依法取得的资格证明书,在格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内承包工程。禁止建筑工程企业超过本企业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以任何形式以其他建筑工程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建筑建筑工程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格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包工程。即承包方有权索赔,但也应遵守相应的义务。
索赔成立的前提条件。索赔的成立,要同时具备以下三个前提条件: (1)承包人根据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 (2)与合同对照,事件已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工期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根据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以上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 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索赔事件又称为干扰事件,是指那些使实际情况与合同规定不符合,最终引起工期和费用变化的各类事件。在工程实施过程中,要不断地跟踪、监督索赔事件,就可以不断地发现索赔机会。
建筑工程索赔要具备的条件如下: 1、构成施工项目索赔条件的事件发生; 2、与合同对照,事件造成了承包人工程项目成本的额外支出,或直接经济损失; 3、造成费用增加或工期损失的原因,按合同约定不属于承包人的行为责任或风险责任; 4、承包人按合同规定的程序和时间提交索赔意向通知和索赔报告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第14条规定:工程完工后,双方应按照约定的合同价款及合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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