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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是对重审案件的审判规定,规定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人民检察院可以上诉、抗议合格的重审判决。 根据《刑事诉...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内容主要是对证人费用的补贴。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付的交通、住宿、餐饮等费用,应当给予补贴。证人作证的补贴纳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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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百五十六条【调查核实证言、鉴定结论】证人作证,审判人员应当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可以对证人、鉴定人发问。审判长认为发问的内容与案件无关的时候,应当制止。 审判人员可以询问证人、鉴定人。 条文注释 本条是关于调查核实证言和鉴定结论的规定。 证人是知道全部或者部分案件事实真相的人,如何使证人真实作证十分关键。法律规定审判人员在对证人进行询问前,应告知他要如实地提供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承担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经审判长许可,询问证人、鉴定人的,不能采用威胁、利诱、暗示、提示等方法。多个证人作证的,应当个别进行,其他证人不能在场。对于证人的陈述不清或者证言的矛盾之处,应当要求证人作进一步陈述和说明。证人之间的证言相互矛盾的,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进一步核实,互相质证。为保证法庭准确调查核实案件真相和证据,审判人员在必要的时候,也有权询问证人、鉴定人。
刑诉法第176条是对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以及提出量刑建议的规定,在人民检察院认为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侦查清楚,证据已经确实、充分的情况下,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应作出起诉决定,并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要对具体量刑提出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法条如下:《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第二百一十六条【监外执行的终止】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罪犯刑期未满的,应当及时收监。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死亡的,应当及时通知监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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