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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
《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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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解释二》第22条: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债权人主张未缴出资股东,以及公司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或者发起人在未缴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公司注册事项包括哪些内容?下面我给大家简单解答一下。第一,公司登记可分为设立登记、撤销登记、变更登记和解散登记。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公司类型、经营范围、经营期限、发起人姓名或名称。以下我为大家具体解答一下注册资本涉及的相关问题。由于我国《公司法》将注册资本实缴制改为认缴制,取消了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注册资本越多越好吗?律师的建议是注册资本要量力而行,不能太大也不能太小。公司创业初期,注册资本的设定可以适当少一些后期公司规模扩大,企业有能力承担更大的责任和业务需求时,可以增资。由于认缴制度并未改变股东对其认缴出资额承担责任的有关规定。对于认缴期限,虽然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越长越好。当认缴期限过长时,如果后期涉及股东变更,认缴义务将由后期新股东承担。而且,当认购期超过股东的自然劳动年龄时,也会给人一种不诚实、皮包公司的印象。
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注册资本; (四)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 (五)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六)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 公司法第八十一条规定: 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司名称和住所; (二)公司经营范围; (三)公司设立方式; (四)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五)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六)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七)公司法定代表人; (八)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九)公司利润分配办法; (十)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十一)公司的通知和公告办法; (十二)股东大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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