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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我们要分清楚是因为什么原因而没有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如果是因为交通部门自身的过失或者失职,没有及时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和划分。交通...
未进行事故责任也就无法确责,因为责任的确定只有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书才有效力,其他一概无效。所以在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当事人应该积极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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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实践中,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属于一般侵权纠纷案件,大致有三种情形:一是机动车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二是机动车驾驶人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所发生的交通事故而产生的损害;三是因交通事故而造成或引发的其他财产、物或间接损害到人之间的损害。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或行人之间交通事故分别确立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是保险公司在第三者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该法第七十六条),即不管是机动车之间还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首先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人强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受害人对保险公司享有直接请求权;二是机动车之间的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即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三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相并存的归责原则(该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七十六条第二款),即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不管机动车一方是否存在过错,由机动车一方承担无过错责任。但若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机动车驾驶人可主张减轻责任。减轻责任的抗辩事由,是要求同时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存在过错而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减轻责任也并非全部免责,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可以不承担责任。根据以上归责原则,对不同类型的交通事故案件,交警部门未作出事故责任认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交通事故发生的基本事实,按照不同的归责原则来划定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应承担的责任。
未进行事故责任也就无法确责,因为责任的确定只有交警做出的责任认定书才有效力,其他一概无效。所以在没有事故责任认定书的时候,当事人应该积极要求交警要求对交通事故责任进行认定。
在《道路交通安全法》中,针对机动车与机动车、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或者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确立了不同的归责原则。一是保险公司在第三方强制责任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无过错责任;二是机动车间交通事故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员、行人之间的交通事故,适用过错推定与无过错责任并存的归责原则。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且机动车驾驶人已采取必要措施,机动车驾驶人可以主张减轻责任。减轻责任的抗辩原因是要求证明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有过错,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减轻责任并不是全部免。只有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员和行人故意造成的,机动车一方才能不承担责任。根据上述责任归属原则,交警部门未确定不同类型交通事故案件的事故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和不同责任归属原则,划定交通事故各方在民事损害赔偿中应当承担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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