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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2次退侦会变更措施,若是经过两次退侦都没有收集到足够量刑的证据,此时变更的措施一般都是将已经被抓捕的犯罪嫌疑人释放。对于在第二次退侦之...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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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院能变更强制措施,但是需要满足法定的变更条件,如果行为人的违法情节显著轻微、没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犯罪实施、超过羁押期限或者是办案期限、符合取保候审或者是监视居住的条件,此时人民检察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办理审查起诉案件时,对于需要补充侦查的,可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补充侦查以二次为限,每次不超过一个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因此,对于第一次补充侦查起诉的案件,如果侦查机关无法提供更多证据的,可以选择撤案。对于第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检察机关不能再退回公安机关,应该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
犯罪嫌疑人本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向检察院申请变更强制措施,检察院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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