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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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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相应的驾驶证的。“农机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考试合格的,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5日内核发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驾驶人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对乡道以下道路(含乡道)行使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由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实施处罚。违反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扣留农业机械,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应当悬挂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体规范的放大牌号,并保持清晰。专营运输和兼营运输的拖拉机应当在机组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参加跨区作业的联合收割机应当在其机身指定位置上贴反光标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牌照不得转借、涂改、伪造和变造。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或者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人予以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有关人员的操作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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