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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牌照应当悬挂于指定位置,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拖拉机挂车车厢后部应当喷涂字体规范的放大牌号,并保持清晰。专营...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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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应当悬挂牌照。拖拉机上道路行驶,联合收割机因转场作业、维修、安全检验等需要转移的,其操作人员应当携带操作证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操作与本人操作证件规定不相符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二)操作未按照规定登记、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安全设施不全、机件失效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三)使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麻醉品后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四)患有妨碍安全操作的疾病操作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五)国务院农业机械化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禁止使用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违反规定载人。
“农机管理条例”规定:申请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考试合格的,由市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在5日内核发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应书面说明理由。对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驾驶人的违法行为,除给予行政处罚外,实行累积记分制度,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农业机械管理部门依法实施。对乡道以下道路(含乡道)行使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以及其他自走式农业机械驾驶人的违法行为,由市和县(市)区农业机械管理部门实施处罚。违反规定,未取得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驾驶证的,扣留农业机械,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高速公路、大中城市中心城区内的道路,禁止拖拉机通行。禁止拖拉机上高速和中心城区道路,主要是出于安全和环保的考虑,高速公路是全封闭的,汽车在高速公路上分道高速行驶,拖拉机设计时速较低,又不具备其他安全保障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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