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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位提出采购计划,报市财政局分管业务科室进行预算审核; 2、财政局各业务科室批复采购计划,转采购办; 3、采购办按政府采购制度审批汇总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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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规定期限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2、政府采购合同自签订之日起规定期限内,采购人应当将合同副本报财政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标准:采购编号、盖章齐全;中标、成交金额与合同金额一致;采购内容与合同内容一致。在规定时间内报财政部门。 本岗位责任人:政府采购合同备案监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确定备案权:与开标记录上的中标、成交金额完全一致,标的、规格型号、数量明确的合同准予备案。 不予备案权:对与采购文件有实质性变更的合同不予备案;追加合同项目与原合同不符或追加金额超过原中标、成交金额10的合同,未经上级同意的不予备案。 3、采购人需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可与供应商协商签订补充合同,但所有补充合同的采购金额不得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的规定比例。 4、采购人对供应商履约组织验收,合格后,向市国库支付中心申请付款。 5、市国库支付中心接受采购人申请,直接向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货款。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一)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单一来源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报价超过采购预算的。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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