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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征信中心可以依法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金融机构之外的企事业单位等收集个人、法人及其他组织的相关信用信息。...
征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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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从事征信管理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规定审查批准征信机构的设立、合并、分立和业务变更的;(二)违反规定对征信机构监督检查的;(三)泄露信息主体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的;(四)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的其他行为。
国务院业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依照上述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不予批准的,应当说明理由。6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征信机构从事信息的保存、整理、加工和分析只能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征信机构对境外机构或个人提供任何形式的信用信息,均应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标准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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