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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主体认为征信机构、信用信息提供者和信用信息使用者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国务院业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本条例实施前已经从事征信业务的,应当在本条例实施之日起6个月内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不得继续从事有关征信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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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信机构不得披露、使用自不良信用行为或事件终止之日起已超过5年的个人不良信用记录,以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超过7年的个人犯罪记录。
征信机构从事评级业务的,应当每年公开发布关于其内部运作情况的报告,公开披露其1年、3年和10年的业务表现统计,并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社会公开有关事项。
信用信息使用人获得的信用信息不能用作与信息主体或机构约定之外的其他用途,不得未经授权向第三方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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