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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中无责任方为什么不能用交警的证据来判定

2022-02-04
我认为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有问题,甲乙丙是本次事故的三方当事人,甲的死亡是因为乙和丙的两次不同的事故责任行为造成的,前后两次事故是可以区分的,当然乙和丙都有在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行为,分别认定其负事故的全部责任是可以的,但这是按法律的规定推定而得出的结论。新的交法把交警部门的事故认定作为诉讼中的一种证据对待,而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和交警作出事故认定的标准是不同的,以交警的事故认定来确定当事人的刑事责任是不妥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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