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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是从交管部门处理事故以及维护受害人利益出发作出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刑事责任依据。从法律效力来看,...
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从交管部门处理事故、维护受害人利益等方面作出的规定,不能作为认定刑事责任的依据。从法律效力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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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要依据具体情况而定。如果是属于机动车超载造成事故的,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责任估计如下:一、当事人逃跑或故意破坏,伪造现场,破坏证据,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当事人应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二、当事人一方有条件通报,未通报或未及时通报,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应负全部责任。三、当事人各方有条件通报,未通报或未及时通报,无法认定交通事故责任的,各方在同等程度上承担同等责任的各方在同等程度上,汽车方面承担主要责任,不是汽车,而是行人方面承担次要责任。四、交通事故当事人未标明位置而移动事故现场的车辆和物品,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公安机关只有在不能根据现场情况认定责任的前提下,才能运用推定责任。
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后可以作为证据使用,除非有相反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是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技术文书,其目的是分清事故责任,为依照交通法规和其它规定对肇事者作出正确恰当的处分,同时也为以后事故损害赔偿处理打下基础,提供依据。交通事故发生后,交警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是法院认定责任的重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关于处理交通事故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第4条:“当事人仅就公安机关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和伤残评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或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当事人对作出的行政处罚不服提起行政诉讼或就损害赔偿问题提起民事诉讼的,以及人民法院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时,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公安机关所作出的责任认定、伤残评定确属不妥,则不予采信,以人民法院审理认定的案件事实作为定案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7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人民法院应依法审查并确认其相应的证明力,但有相反证据推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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