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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以下法律风险: 1、申请财产保全过限,给被申请人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2、保全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致财产保全解除,引发赔偿诉...
《民事诉讼法》第94条第1款关于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有何法律风险的规定,财产保全仅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96条规定,申请有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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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 2.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3.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4.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105条规定,申请有错误的,申请人应当赔偿被申请人因保全所遭受的损失。在实践中,债权人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主要有两种情况: 1、对债务人的财产,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债务人的合法权益 2、对不属于债务人的财产,错误申请财产保全,损害了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实践中,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措施,保全债务人的财产后,债务人可能以还款为由,要求债权人不起诉,在人民法院解除财产保全措施后立即转移财产逃债,导致债权人的债权落空债务人也可能以愿意还款为由与债权人协商,诱使债权人对其不起诉,过后反而以债权人采取诉讼前的财产保全不当对其造成损害为由,起诉债权人赔偿损失。 比如,对季节性商品,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债权人不及时要求债务人处理、保存价款,或者不及时申请人民法院处理、变卖,保存价款。又比如,对异地被保全财产,应该采取异地扣押措施的,而仅采取就地查封措施,致使保全财产失控,被债务人非法转移等。 如,在保全时,办案法官因各种原因,对查封物品没有登记造册或清单不详,查封物品不明确,执行中处理查封物品时就很容易造成各方分歧,执行起来就无所适从等。
1、债权人申请财产保全会面临的法律风险包括:法院不予受理的风险;法院裁定不予保全的风险;债务人没有财产可供保全的风险;或者债权人申请保全错误,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风险等。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四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一)超范围申请财产保全,给被申请人造成损失而引起诉讼。 (二)诉讼前采取保全措施后未在法定期间起诉,导致财产保全解除,甚至引发被申请人以申请人对其造成损失为由要求赔偿的诉讼。 (三)申请采取的财产保全措施不当,未能有效控制所保全的财产,致使判决后无法执行。 (四)人民法院在实施财产保全强制措施时,相关手续不完备,致使财产保全形同虚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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