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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别有: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 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赠予人的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有如下区别: 第一,立法宗旨不同。任意撤销权实际上是赋予了赠予人在赠予合同生效后、实际履行前享有反悔的权利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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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这一条款实际上规定了赠与人对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权。任意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赠与人所特有的一种权利,在其他合同中当事人没有这种权利,这种撤销权产生的事由是赠与人自己的自由意思的表示,即赠与人想要撤销赠与便可撤销,无需再考虑其他因素,另外,需要注意的是任意撤销权必须在赠与财产的权利移转之前行使,具体是多长时间在所不问,这种期间非除斥期间,对于动产而言,赠与人一旦交付赠与物,即实现了赠与财产权的移转,赠与人的任意撤销权消灭,对于不动产虽然赠与人交付给受赠人使用,但如果没有办理过户登记等手续的,赠与人仍可行使任意撤回权,但需注意的是,根据《民法通则》司法解释,赠与房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与人根据书面赠与合同已将产权交给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与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可以认定赠与有效,即在某些情况下,赠与财产的权利虽未实现移转,赠与人也不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3、赠与合同中的法定撤销权法定撤销权是赠与合同中独有的撤销权,一般合同中当事人不享有这种权利,其分三种情形。 (1)受赠人严惩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2)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抚养义务而不履行。 (3)受赠人不履行合同中的义务。以上是赠与人任意撤销权与法定撤销权的区别的描述。
一、两者的法律依据不同。二、两者适用的条件不同。 1、行使任意撤销权的条件包括: (1)赠与合同尚未履行,赠与物的物权尚未发生转移。; (2)赠与合同不具有社会公益和道德义务的性质; (3)赠与合同尚未经过公证。具备上述条件的,赠与人方可行使任意撤销权。 2、法定撤销权是基于法定事由,由赠与人行使的撤销赠与的权利。行使该项权利的要件是,无论赠与合同是否已经履行,受赠人只要符合下列一种情形即可行使撤销权:(1)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2)对赠与人有义务而不履行;(3)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三、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法律后果不同。行使任意撤销权的后果是,生效的赠与合同从此失去效力(但已经履行部分有效),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解除,赠与物的所有权不变,受赠人的履行请求权也随之消灭。行使法定撤销权的后果是,不仅尚未履行的赠与合同不再履行,而且已经履行的赠与合同也失效,在赠与物的物权发生转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受赠人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通常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指赠与合同实际履行后撤销赠与的时间)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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