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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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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利益平衡、分权制衡、自治、股东股权平等、股东有限责任等。(1)利益平衡原则是指公司制度的安排和实现,是基于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分析和平衡影响公司和社会发展的各种利益关系的原则。利益平衡意味着否定过度保护某一利益。坚持利益平衡原则,要更好地研究围绕公司形成的各种利益关系,以及许多可能实现公司经济和社会目标的关系,进而评估社会发展的影响程度,通过制度化安排确定各种利益的地位,使公司的法律形态发挥更好的社会效益,抑制其负面作用。利益平衡原则是公司法从利益(经济)基础层面决定的基本原则,可以说是公司法的首要原则。(2)分权制衡原则是指公司有效运作的制度安排和实现,是以合理分配公司各种权力、相互制衡为出发点的原则。分权制衡将形成权责分明、管理科学、激励和约束相结合的内部管理体系,是公司经营的精髓。从某种意义上说,分权制衡与国有企业的厂长(经理)负责制管理模式有着根本的不同。坚持分权制衡原则,分析和界定公司内部应该存在的权力和权力的适当分配,构建各种权力制衡动作的制度。分权制衡是从权力层面理解公司法的基本原则,是利益平衡原则在制度层面的直接体现。(3)自治原则是指投资者自己做出重大决策,选择公司经理;公司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按照公司章程独立经营,自负盈亏,不受非法干预。自治原则符合市场主体在市场上的运动规律:投资者对自己的决策和选择行为负责;公司以章程为基础,独立应对市场变化,对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负责。自治原则充分体现了公司作为市场主体的主体特征:市场主体的主动性与产品体系下企业的附属地位形成鲜明对比。股东股权平等原则是指股东基于自己的出资(出资额或股份)享有平等待遇的原则。投资性质一致,金额相同,在公司运营中得到平等对待。股东股权平等不排除股权内容的差异。股东按其缴纳的出资额或持有的股份数额享有权利、承担义务、股东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的重要性与向公司出资的金额成正比。出资少,权利小,义务轻;出资多,权力大,义务重。股权可以分为普通股和特殊股。享有不同股权的股东享有不同的权利和义务。(五)股东有限责任原则股东有限责任是指股东的投资(出资额或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并通过公司中间对外承担责任。股东有限责任是现代公司法律的基石。现代说,现代公司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建立以及各种具体制度的完善都与股东有限责任密切相关。随着股东有限责任制的提取,现代公司的法律建筑将难以支撑,现代公司的法律制度必然会失去重心。股东有限责任不是公司制度产生以来存在的原则,而是公司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以股东有限责任为基本原则,既符合现代公司法的方向,又符合我国公司立法的实际。这些原则是法律学术的总结,我国公司法没有明确规定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折衷授权资本制 折衷授权资本制,由于法定资本制与授权资本制各有利弊,第一次世界大战后,为便于吸收英美国家的投资,德国于1937年颁布《股份法》规定了一种近似于授权资本制的“认许资本制”,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日本也于1950的修改商法形成了“折衷授权资本制”。折衷授权资本制有两种不同的立法例。 其一,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期限予以限定,在折衷授权资本制度下,董事会虽然也可直接依据授权在法定范围内发行股份,但其权利行使多有期限限制,这是它与纯粹的授权资本制的不同,又可在一定程度上克服法定资本制的增资困难,德国《股份公司法》第202条规定“章程可以授予董事会最长为期5年的全权。在公司进行登记之后通过发行以投资为条件的新股票,把基本资本增加到被批准的资本。” 其二,对授权发行资本的数额予以限定。实行折衷授权资本制的国家(地区)公司法都规定授权发行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一定比例。如日本《商法》和我国台湾地区《公司法》均规定,授权董事会发行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资本总额的3/4.卢森堡公司法规定较为特别,即在公司设立时,全部资本必须予以发行。但是在公司成立后增加资本时,允许有在已经授权而尚未发行的资本。这实质上是在公司设立时和成立后的两个阶段,分别采取两种不同的资本制度。 折衷授权资本制是在总结长期的公司资本法经验,充分吸收法定资本制和授权资本制的优点,克服其弊端的基础上诞生的一种新型资本制度。它有以下优点: 1.减少了公司设立的难度,避免了因公司资本闲置造成的浪费,提高了公司运作效率。 2.由于对公司首次发行股份的数额和公司资本总额的最后筹集期限作了明确限制,又使公司资本相对地稳定和确定,有利于保障债权人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具体种类包括: 《公司法》是规定各类公司的设立、活动、解散及其他对外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市场的主体法。其意义:鼓励投资创业;强化公司的意思自治;加强对债人的保护;加强对中小股东利益的保护;强化公司社会责任和职工保护措施。 (一)责任有限原则 责任有限原则指的是公司的股东以自己的出资或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一种组织形式既能广泛集中资金,又能分散风险,适应了经济发展的需要。同时需要说明一点,有限责任的例外并不是对有限责任的否定,实际上是对有限责任的补充和完善。 (二)股东保护原则 《公司法》第4条第1款规定:"公司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所有者的资产收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股东保护原则中一个重要内容是股权平等,既同股同权,同时为了做到真正平等,经济法律还作出了相应的限制性规定。 (三)管理科学原则 公司的管理是最基础的管理,应以科学为原则。公司管理的第一方面是公司组织机构和领导体例的设置。公司管理的其他方面还有公司组织机构的职权分配、行使职权的程序、方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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