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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转移以交付为准

2022-10-29
一个星期前,我通过熟人介绍,在一个摩托车修理店看中了一辆二手电动单车,并以1000元的价格成交。我当场交了1000元现金后,对方王某答应进行一些简单维修后再交车。一星期后,当我再次来到该车行时,没想到对方却告诉我那辆电动单车被盗。我要求对方退还1000元现金,对方却以电动单车已经卖出、所有权发生转移为由拒绝退还,请问谁有道理余先生和该摩托车行之间已经形成了一种典型的买卖合同关系。在我国,所有权的转移分为两种:一种是不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登记、过户为标志;一种是动产所有权的转移,以标的物交付为标志。对于动产所有权的转移,民法通则第72条第2款规定:“按照合同或者其他合法方式取得财产的,财产所有权从财产交付时起转移,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法第133条也规定:“标的物的所有权自标的物交付时起转移,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余先生从车行王某手中购买电动单车,虽然已经付款,但电单车未实际交付到余先生手中,双方对于所有权的转移也无其他约定,所以电动单车的所有权没有发生转移,其仍然属于车行。合同法第124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在车行将电单车交付到余先生手中之前,因被盗而产生损失应由王某来承担,所以车行应当退还余先生1000元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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