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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时,发起人虚假出资的,其他发起人承担连带补缴责任。该责任不因其他发起人转让而免除。抽逃出资的,帮助抽逃出资的股东、董事、经理、其他高级管...
的:(一)对内转让有限责任公司的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二)对外转让1、有约定按约定:对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2、没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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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要确定纠纷的源头,是利润分红导致的还是关于未来经营战略分歧导致的。其次要梳理目前的原始股权结构,了解股权的作用。股权最基本的三项权利就是资产所有权、经营权、分红权。若无事先其他协议约定,分红权按照原始股权比例进行分红。利润分成导致的问题纠纷最容易解决,因为存在约定,分钱多分钱少按照事前约定或者特殊情况特殊处理。如果是经营战略出现分歧,则需要明确在原始股权结构中谁是主导人。在股权方面,占股67%以上成为绝对大股东,按照公司法,股东会超过2/3投票的所有决定都可以生效。占股51%为相对大股东,一般性的方针战略相对大股东同意便可以实施推进。但是很多公司开始的时候,几个人股权均分,为了保证每个股东利益,利润分红均分,但是无意中把经营权也分了下去,公司后期发展成熟,如果在经营战略方面发生分歧几个人无法敲定,则很可能出现公司僵局,只有通过诉讼甚至解散公司解决纠纷。
第一、如果至今仍未办理股东退出的完整手续,你是当然的之一,你可向占50%的股东义正言辞地讲明,我咨询律师了,只要我不同意退股,没有履行完备的退股手续,我就还是股东,享有股东权利并尽股东义务。另外,要注意联合占10%的股东,对你有利。第二、如果他背地里召开了股东会、背地里修改了、背地里办理了变更登记手续,那么他的行为就侵犯了你的股东权。这时他的行为是无效或者可撤销的。在协商改回不可能的情况下,只好向法院起诉维权了。比如在你不知情的情况下召开股东会、修改章程,你就可以向起诉要求撤销股东会决议或者确认无效。必要时可行使股东知情权维权。至于他声称的另行成立公司问题,一是现实并没有发生,即使发生,也不能剥夺你在本公司的股东权利,同时也可以依据《》“第六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中的规定运用法律手段维权。如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八)违反对公司忠实义务的其他行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并可依据第152条的规定维权。
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有规定外,由规定。股东会的决议方法,也因决议事项的不同而不同。普通决议事项须经代表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特别决议事项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方可作出。依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事项指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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