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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养人因经济状况,身体健康等原因不具备抚养能力,或者收养人一方死亡、离异,另一方不愿意继续抚养,或者养父母双亡的,可由收养人或其亲属将被收养...
这位朋友我来说一下如何收养亲戚家的孩子吧:《民法典》的规定,作为收养人必须具备的条件之一是“无子女”。因此,已有子女的是不能收养亲戚家的小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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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第三条规定,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第四条规定,收养关系当事人应当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成立收养关系的登记手续。夫妻共同收养子女的,应当共同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一方因故不能亲自前往的,应当书面委托另一方办理登记手续,委托书应当经过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证明或者经过公证。
要求收养子女的夫妻双方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申请收养登记。一方不能亲自到场的,应当出具经公证的委托收养书。被收养人年满十周岁的,必须亲自到场。因为收养是建立在自愿的基础上的,所以必须要求收养当事人亲自到收养登记机关办理收养登记,以方便登记机关对收养当事人收养意愿的真实性和收养人资格的审查。根据收养登记机关的要求,如实填写《收养申请书》的申请内容,包括:收养人的真实收养目的、不虐待、不遗弃被收养人和抚养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保等相关事项。
收养人需要具备一定的条件才可以收养被收养人。其之间的关系主要有在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产生法定的父母子女关系,二是对被收养人及其生父母之间的父母子女关系以及基于此的其他亲属关系同时消灭。符合这些条件的当事人在自愿、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收养协议,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报主管机关进行收养登记后,收养关系便产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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