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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行业标准以及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商品交易市场、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街景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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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户外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封闭窗户、通风口或者产生热源等影响消防安全的;(二)利用行道树或者损毁绿地的;(三)擅自利用建筑物、构筑物玻璃幕墙、临街门、窗等内外侧悬挂、书写、张贴或者设置的;(四)擅自利用路面、临街建筑物、构筑物立柱、台阶踏步的。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加强居住区内装饰、装修、建设行为的管理,对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向相关部门举报。居民进行装修、娱乐、体育及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违反本条例关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拆除,可以处以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违法行为人逾期拒不拆除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及时修复陈旧、残缺、锈蚀等影响市容的户外广告设施的,责令限期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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