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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主管本行政区域内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具体负责市容和环境卫生的行政执法...
建设项目应当按照环境卫生专项规划、行业标准以及城市管理、规划等部门的要求,配套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商品交易市场、城市综合体、特色街区、街景等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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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组织应当加强居住区内装饰、装修、建设行为的管理,对违法行为应当劝阻、制止。劝阻无效的,向相关部门举报。居民进行装修、娱乐、体育及其他活动时,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控制音量,不得影响他人生活。
从事餐厨废弃物经营性处置服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和相应的;(二)选址符合城乡规划,并取得相应的规划许可文件;(三)采用的技术、工艺符合有关标准;(四)具有健全的工艺运行、设备管理、环境监测与保护、财务管理、生产安全、计量统计等方面的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执行;(五)具有可行的餐厨废弃物废水、废气、废渣处理技术方案和达标排放方案;(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违反本条例关于城市道路、公共场地容貌管理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予以处罚:(一)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擅自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未及时平整现场、恢复路面,拆除临时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二)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非机动车未按照指定地点停放,影响市容,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驾驶人不在现场的,处以五十元的罚款,并可以将车辆拖移至不妨碍车辆、行人通行的地点或者指定的地点停放。(三)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堆放物料,搭建建筑物、构筑物,举办各类公益、商业活动或者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四)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擅自占用公共场地设置临时停车泊位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处以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五)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从事车辆修理(清洗)、材料加工、服务、废品收购等经营活动产生垃圾,未配备符合规范要求的垃圾收集容器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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