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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婚姻家庭法立法对于问题始终给予特殊保护,这是婚姻家庭立法的传统。新《》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
关于军人离婚的规定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的话必须要征得军人的同意,如果配偶非要离婚的话,应当通过军人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向军人做好思想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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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十三条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因此,一般情况下,现役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如果军人不同意的话,是不能判决离婚的。
军人离婚有以下要求:现役军人离婚应当认真,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军队纪律,不得违反社会公德。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双方自愿离婚或者一方要求离婚的,当事人所在部队领导或者政治机关应当调解;调解无效,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的,政治机关出具证明后,方可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或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军人一方要求离婚,所在部队政治机关的领导应视情况进行调解;符合法律规定的离婚条件,经对方同意,政治机关可以证明同意离婚;军人一方坚持离婚,对方坚决不同意离婚的,军队可以请求对方所在单位或者当地有关部门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政治机关应当出具证明,当事人应当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配偶是地方人员,配偶一方要求离婚,军人一方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可以出具同意离婚的证明;军人一方不同意离婚的,政治机关不得出具证明,但经政治机关核实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对军人离婚的特别规定主要有两个,一是《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另一个是总政治部颁发的《军队贯彻实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规定》。2、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从这一条可以看出,非军人一方提出离婚时,须征得军人同意,而对军人提出离婚却没有相应规定。也就是说,军婚中,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仍按普通人离婚的程序办理,无须经另一方同意。还有,为了保护孕妇及产后妇女的权益,婚姻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中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在适用婚姻法第三十三条时,军人应注意正确行使离婚否决权的几个方面。首先,完整准确地理解军人的离婚否决权。非军人要求离婚的的情形下,军人一方有“一票否决”的权利。法院应根据军人的这一意愿,尽量调解和好或者判决不准离婚。但军人的离婚否决权只具有相对意义,否决离婚这一票能不能产生不准离婚的法律后果,不仅取决于军人一方的愿望,也同时取决于军人一方有无重大过错。其次,军人行使离婚否决权之后,要积极做好化解婚姻危机的工作。最后,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地投下离婚的“赞成票”。如果配偶与第三者通奸、同居、重婚或者有其他重大过错,经教育毫无悔改的诚意,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作为军人一方,应适时地、十分理智地为离婚投下一张赞成“票”。关于军人一方提出离婚的处理问题,小编就为大家整理到此,希望可以为您提供一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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