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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村里的房屋有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宅基地使用权,一部分是房屋产权。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出省、自治区、直辖市限定...
每个地方不一样的政策。征收的是耕地还是宅基地房屋?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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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我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对农村宅基地、耕地进行征收的,补偿的项目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等。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国务院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对农村宅基地的规划利用,产权关系,标准面积,取得与丧失等;对申请对象的界定,审批程序的规范,使用期限的明确,审批结果的公开公示,宅基地的使用监督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取得主体、宅基地使用权转让客体、继承取得宅基地使用权、有偿使用和期限设置、宅基地使用权法定登记、宅基地使用权流转的条件、形式和内容(买卖、租赁、抵押、以地入股、继承、遗赠和赠与)等;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的概念、取得方式、内容、行使、灭失、流转、法律责任及其他法律应当规定的条款等等。作出专门的法律规定。关于农村宅基地和耕地的相关问题由上可知。
宅基地复耕补偿标准:(1)农民完全退出原农村宅基地后,按规定重新申请宅基地建设的补偿标准:1。原农村住房及其结构及附件的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参照我区同期征地土地补偿标准,农民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宅基地面积后,按1、2万元/亩实际腾出宅基地面积给予一次性补偿;3、根据农民退出原宅基地面积减去申请新建宅基地面积后,节约用地奖励补贴(购房补贴)按1、补贴按8万元/亩标准计算。(二)普通宅基地复耕补偿标准:1。农村住房及其构筑物及附件补偿按照我区同期征地政策,按照附表对应标准给予一次性补偿;2、宅基地使用权补偿按照我区同期征地补偿标准和1、2万元/亩对退出宅基地面积(含宅基地附属用地,下同)给予一次性补偿;3、购房补贴按每户退出宅基地面积计算.计算补贴8万元/亩。《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期生活得到保障。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征地农民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的综合地价确定。区域综合地价的制定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位置、土地供需关系、人口、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农村村民的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改善、改善居住条件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的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设、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和其他社会保障费用纳入县级以上的社会保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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