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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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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来进行起诉。 公司名称和法人注销,表示公司法定主体资格已消失,是不能再做为诉讼主体资格的。 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 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来进行起诉。 公司名称和法人注销,表示公司法定主体资格已消失,是不能再做为诉讼主体资格的。 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 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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