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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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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1、公司被注销后,如未进行清算或者破产的,以该公司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作为当事人; 2、公司经过清算或者破产程序的,公司债务视为处理完毕。如有未了结的债务,应以从公司取得清算资产的股东为诉讼主体。 《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四条企业法人解散的,依法清算并注销前,以该企业法人为当事人;未依法清算即被注销的,以该企业法人的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
起诉后公司注销的,以公司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当事人提起诉讼。公司依法清算注销前,以公司法人为当事人。民事诉讼应当有明确的被告,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受理。公司注销后,法人资格消失,应当以股东、发起人或者出资人为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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