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牌照安装要保证牌照无任何变形和打孔,并基本垂直于地面,其误差小于15度 2、牌照安装时每面要用两个压有发牌照机关代号的牌照专用固封装置固...
1、许可证安装应确保许可证无任何变形和冲孔,基本垂直于地面,误差小于15度2。许可证安装时,每侧应固定两个带有许可证机构代码的许可证专用固封...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牌照安装要保证牌照无任何变形和打孔,并基本垂直于地面,其误差小于15度; 2、牌照安装时每面要用两个压有发牌照机关代号的牌照专用固封装置固定; 3、前号牌必须安装在车体前正面下部的中间或偏右位置上; 4、后号牌必须安装在车体后正面下部的中间或偏左位置上; 5、凡1992年10月1日以后生产的各类机动车辆,必须按上述要求及号牌尺寸规格设计制造相应的安装位置或号牌架; 6、大型载货汽车和挂车必须在后栏板处喷写本车号牌的放大号,字体放大2.5倍,字体标准与号牌一致; 7、大型货车挂车应悬挂挂车号牌一面(半挂车用主机号牌),并喷放大号,发给行驶证。即主机与挂车不是一个号牌补充新规定: (1)《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机动车号牌应当按照规定悬挂并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挡、污损。 (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2004)8.10的规定:车辆前后分别设置适用的牌照座,前牌照应设于前面的中部或右侧,后牌照座应设于后面的中部或左侧。
参考如下法条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五条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行驶证、驾驶证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机动车,通知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并可以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当事人提供相应的牌证、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的,应当及时退还机动车。 故意遮挡、污损或者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依照本法第九十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1、驾驶人驾驶与准驾车型部分的机动车,将被扣12分,罚款200到2000,拘留15天。2、驾驶人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将被扣12分,罚款20到200元。3、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在一个周期内记满12分的,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记满24分及以上的,应当在15天内到车辆管理所参加为期7天的培训,然后参加理论和驾驶技术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4、对交警的交通违章处罚不服的,应当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第139号》第六十六条对机动车驾驶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与记分同时执行。机动车驾驶人一次有两个以上违法行为记分的,应当分别计算,累加分值。第六十七条机动车驾驶人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后,经依法裁决变更或者撤销原处罚决定的,相应记分分值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第六十八条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两次以上达到12分或者累积记分达到24分以上的,车辆管理所还应当在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合格后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驾驶技能考试。接受道路驾驶技能考试的,按照本人机动车驾驶证载明的最高准驾车型考试。第七十八条持有大型客车、牵引车、城市公交车、中型客车、大型货车驾驶证的驾驶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注销其最高准驾车型驾驶资格,并通知机动车驾驶人在三十日内办理降级换证业务:(一)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二)在一个记分周期内有记满12分记录的;(三)连续三个记分周期不参加审验的。机动车驾驶人在规定时间内未办理降级换证业务的,车辆管理所应当公告注销的准驾车型驾驶资格作废。机动车驾驶人办理降级换证业务后,申请增加被注销的准驾车型的,应当在本记分周期和申请前最近一个记分周期没有记满12分记录,且没有发生造成人员死亡承担同等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附件4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记分分值一、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一次记12分:(一)驾驶与准驾车型不符的机动车的;(五)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或者故意遮挡、污损、不按规定安装机动车号牌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第九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一)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二)将机动车交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被吊销、暂扣的人驾驶的;(三)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四)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五)强迫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机动车安全驾驶要求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六)违反交通管制的规定强行通行,不听劝阻的;(七)故意损毁、移动、涂改交通设施,造成危害后果,尚不构成犯罪的;(八)非法拦截、扣留机动车辆,不听劝阻,造成交通严重阻塞或者较大财产损失的。行为人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有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至第八项情形之一的,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506人已浏览
1,697人已浏览
1,686人已浏览
51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