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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军转企退休干部待遇问题的一些规定: 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以后转业到地方的军队干部的工资待遇,应按照他们原在军队所任职务(含技术职务)与地方相对应职务(含技术职务)的干部套改职务工资的办法确定。 1、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其职务工资根据本人的行政级别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套改(附表一)。其中,原执行军队技术等级工资的干部,应先对应军队军事行政干部的职务,再按军队职务与地方干部相对应的职务套改。 2、军队机关营,团职干部的行政职务,应以师以上单位的任命为准。 3、原在军队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担任教师工作,转业到不属企业办的中等专业技术学校和中、小学、幼儿园仍做教师工作的,其教龄可连续计算。教龄律贴按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皖工改字[1985]39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在军队所任教师职务的确定,应以本人档案中的任命为准。 4、原在军队担任护士工作,现转业到不属企业办的、有护士岗位的医疗卫生部门,仍做护士工作的,其护龄可连续计算。护龄律贴按省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工改领导小组、省人事局皖工改字[1985]40号文件规定执行。原在军队所任护士职务的确定,以本人档案中任命为准。 5、转业到企业单位的军队干部,应先按照相应的企业职务确定级别(附表二)。其工资数额,高于企业同等级干部工资的部分,可继续发给;低于企业同等级干部工资的,按企业同等级干部的工资标准执行。 6、参军前系在职职工的,其工龄与军龄合并计算。 7、转业干部的工资关系于一九八六年六月三十日以前接转到地方的,其工资套改后的增资额,分别按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工资改革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转业到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职务安排偏低的营、团职干部(不含因犯错误而降低职务的人员),在确定其职务工资时,可予以适当照顾。原在军队任正团职、转业后安排为副县(处)级以下职务的,可按副县(处)级的职务套改;副团职可按正科级、正营职可按副科级、副营职可按科员级套改。 一九八五年六月三十日以前转业到企业单位的营、团职干部,其参加企业工资改革后的工资等级(含升级后的工资等级),如尚未进入职务工资等级的,可以进行入职务工资的等级的最低一档,增加的工资额,列入企业成本,从一九八五年七月一日起发给。
残疾军人可以根据不同的残疾情况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支持等不同的退休安置方式。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退休。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终身供养,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置。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支持终身。伤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职务任免权限审批;伤残军官退休安置,由军区军务部门审批。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致残、义务兵、初级士官因病致残(含精神病)。医疗期满后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本人(精神病患者由其利害关系人,下同)可向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师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定期组织申请人进行残疾医学鉴定。残疾医学鉴定由申请残疾等级评定医院或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联勤部卫生部指定的医院承担。符合残疾等级评定条件的,报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审批。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士官,患病医疗期满后,可以向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申请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团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应当会同司令机关军务部门和政治机关干部部门逐级审核上报,军区级单位后勤(联合后勤)卫生部门应当定期集中组织医学鉴定。医学鉴定由指定医院按照《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标准》组织。鉴定结论报总后勤部卫生部、军区级单位后勤机关卫生部门审批。伤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第二年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及时移交。残疾退休军人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统一组织实施。伤残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伤残军校生长干部学生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既然已经转业不应获得民政部门的补助,因为军人在转业后已经获得了转业费,如果已经就业了,看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情形给予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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