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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
一般情况下实施行政处罚时必须责令当事人改正。责令改正的本意是要求违法行为人有错必纠,任何一种违法行为,不管是否需要予以处罚,首先都要纠正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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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可以当场实施,但需要情况紧急作为前提。且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需要事后向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手续。相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立刻解除。
根据法律规定,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用人单位的这种要求,或许是基于行业特殊性质的原因,但是这种要求不太人性,无意中增加求职应聘人员的负担,操作性欠佳,给求职应聘人员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另外,对于那些虽然有过犯罪前科劣迹,但是已经受到法律评价并改过自新的人来说不道德,不利于重新做人思想的实践,甚至有阻碍之嫌。 另外,目前的法律并没有规定公安机关为求职应聘人员开具“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义务,但是从便利人民就业出发,似乎也妨。 当然,本人以为,最关键的是用人单位不应当,也没必要为求职应聘人员设置一些不正当且没有意义的障碍。即使持有“无犯罪记录证明”的人也未必思想端正,甚至可能降低用人单位防范或者警惕的注意。 用人单位应当通过应聘求职人员的试用期表现来决定劳动者的去留,而不是只能证明过去的一张纸。 既然事情摆在面前,就应当有解决之策,以下建议可以参考: 1、到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说明情况要求出具“无犯罪记录证明”; 2、与用人单位沟通,晓之以理。实在没办法,建议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求职应聘人员个人保证无犯罪记录,如有隐瞒,用人单位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当然,其他类似形式的书面保证也切实可行。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可以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处罚;不得再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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