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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是特殊的诉讼形式。有以下特点: (1)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
行政赔偿诉讼的特点是有三大途径: 1、可以单独提起行政赔偿诉讼,但前提是要让原作出该行政行为的机关或者它的上级也就是复议机关确认该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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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赔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的侵害,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根据赔偿请求人的诉讼请求,适用《行政诉讼法》的一般规定以及《国家赔偿法》的特别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裁判赔偿争议的活动。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行政诉讼程序,属于行政诉讼中的一个特殊类别。
1、行政赔偿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2、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4、赔偿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5、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6、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1、从起诉条件看,在单独提起赔偿诉讼时,要以行政赔偿义务机关先行处理为前提条件。在一并提起赔偿请求时,通常以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行为违法为赔偿先决条件。 2、从诉讼当事人看,赔偿诉讼以行政机关为诉讼被告,实行“国家责任,机关赔偿”制度。致害的公务员不是诉讼被告。 3、从审理形式看,赔偿诉讼不同于行政诉讼,赔偿可以适用调解。 4、从证据规则看,赔偿诉讼不完全采取“被告负举证责任”的原则,而参照民事诉讼,要求赔偿请求人对其诉讼请求和主张举证。行政赔偿诉讼原则上适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程序,《行政诉讼法》没有规定(如送达等),还可在适用民事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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