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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申请、审核及退出管理办法》的规定,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廉租住房: 1. 申请家庭人均收入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 2. 申请家庭人均现住房面积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面积标准; 3. 申请家庭成员中至少有1人为当地非农业常住户口; 4. 申请家庭成员之间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 5. 符合当地廉租住房政策规定的其他标准。 在以下情况下,家庭将取消享受廉租住房资格: 1. 未如实申报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状况的; 2. 家庭人均收入连续一年以上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收入标准的; 3. 因家庭人数减少或住房面积增加,人均住房面积超出当地廉租住房政策确定的住房标准的; 4. 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 5. 将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的; 6. 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1、申请公租房居住证的手续包括:申请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明和近期数码照片,前往居住地所在居住证受理点申请;受理点进行初步核对;打印居住证申请表;申请人需签名确认;出具受理回执。 2、《居住证暂行条例》 第九条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和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残疾人等,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申领居住证。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办理的,应当提供委托人、代办人的合法有效身份证件。申请人及相关证明材料出具人应当对本条规定的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对符合居住证办理条件的,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制作发放居住证;在偏远地区、交通不便的地区或者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制作发放居住证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实施办法中可以对制作发放时限作出延长规定,但延长后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向当地房管局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根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申请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在本地没有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二)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标准;(三)如果是外来务工人员,在本地稳定就业需达到规定年限。具体条件由直辖市和市、县级人民政府住房保障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确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社会公布。 需要准备以下材料:1、《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2、身份证或户口薄复印件;3、工作单位提供的工作收入证明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的社会保险缴费证明;4、住房情况证明;5、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 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流程如下:1、申请家庭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领取《公共租赁住房申请表Ⅰ》及其它相关表格。2、属于《受理公告》申请对象范围的申请人填写好《申请表》到夫妻双方单位和家庭成员单位盖章后,在日常工作时间携带《申请表》、申请材料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申请公示登记。3、公示期间有异议的申请家庭根据社区通知提供相应证明材料。4、经审核基本符合准入条件的申请人在《选房公告》规定的时间携带身份证、户口本及婚姻证明原件到户籍所在区建设(房管)局进行受理登记。经校验原件后,签字领取《受理单》。5、申请家庭根据《选房公告》规定凭《受理单》到选房现场参加选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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