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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潘某,男,1966年8月1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北省XX县XX镇腰庄村9组村民。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河北XX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
从2010年11月份开始,申请人黄XX来到被申请人xxxxxxxxx集团有限公司承包的“平果县通村xxxxxxxxx工程No6标”工作,此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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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无业,汉族,住***************。现暂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某勘察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唐*,该院院长。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某勘察院是时代阳光工程的承包人,在其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转包给了无相应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李某。2009年6月,为了加快工程进度,而工地又缺少人手,于是“包工头”李某在承包工程项目后,招聘了包括申请人刘某在内的多位民工进行施工。进入工地后,申请人刘某被安排从事钻机小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按100元/天计算。 2009年6月9日15时左右,申请人刘某和几个工友负责钻机打孔,申请人刘某当时抓住钻机皮管。由于钻机出现故障,申请人刘某右手和皮管一起被转入钻机立轴上,导致右手多处骨折和损伤,随后被送往198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天后出院,至今花费医药费2万多元。由于被申请人湖南省地址工程勘察院和“包工头”李某均不愿支付任何费用,而申请人又刘某来自农村,为了前期的住院治疗申请人已经负债累累,面对巨额的后续治疗费用,申请人刘某已无力承担。无奈之下,申请人刘某只好被迫出院,然而,医院出院医嘱:继续住院治疗。为了继续治疗,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包工头催讨,然而,二人均分文未付。 综上,申请人某勘察院是涉案阳光时代工程的承包人,申请人刘某在其工地工作受伤,而申请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履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此致 XX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9年8月10日
确认劳动关系仲裁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刘某,男,19**年*月*日出生,无业,汉族,住***************。现暂住************。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某勘察院,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唐*,该院院长。 请求事项: 请求确认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事实和理由: 被申请人某勘察院是时代阳光工程的承包人,在其承包该工程后,又将该工程的部分项目转包给了无相应施工资质及安全生产条件的“包工头”李某。2009年6月,为了加快工程进度,而工地又缺少人手,于是“包工头”李某在承包工程项目后,招聘了包括申请人刘某在内的多位民工进行施工。进入工地后,申请人刘某被安排从事钻机小工工作,双方约定工资按100元/天计算。 2009年6月9日15时左右,申请人刘某和几个工友负责钻机打孔,申请人刘某当时抓住钻机皮管。由于钻机出现故障,申请人刘某右手和皮管一起被转入钻机立轴上,导致右手多处骨折和损伤,随后被送往198医院住院治疗,住院25天后出院,至今花费医药费2万多元。由于被申请人湖南省地址工程勘察院和“包工头”李某均不愿支付任何费用,而申请人又刘某来自农村,为了前期的住院治疗申请人已经负债累累,面对巨额的后续治疗费用,申请人刘某已无力承担。无奈之下,申请人刘某只好被迫出院,然而,医院出院医嘱:继续住院治疗。为了继续治疗,申请人多次向被申请人和包工头催讨,然而,二人均分文未付。 综上,申请人某勘察院是涉案阳光时代工程的承包人,申请人刘某在其工地工作受伤,而申请人对其承包的工程应当履行管理和安全保障义务,据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委员会申请确认劳动关系。 此致 郴州市劳动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 2009年8月10日
1、当事人通过申请劳动仲裁来确定劳动关系的,一般需要四十五日,仲裁庭应当自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的四十五日内作出裁决。 2、需要延长的,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提起诉讼,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则可以延长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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