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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调查或者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各级工会有...
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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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以及容易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设备、设施等的安全生产检查。进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应当有两名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将检查的时间、地点、内容、发现的问题等情况,作出书面记录,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
事故调查人员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查阅相关资料,调取有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阻挠或者提供伪证、掩盖真相。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安全生产条件:(一)有健全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二)生产经营场所及设备、设施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规定,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要求;(三)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四)有预防职业危害的制度、设备和设施;(五)为从业人员配备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六)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等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者经营许可证;(七)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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