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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增值税 (一)小规模纳税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增值税征收规定 1.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下同)转让其购买的住房 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按照以下规定缴纳增值税: 个人将购买不足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5%的征收率全额缴纳增值税,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住房对外销售的,免征增值税。 购房时间的确定: (1)个人购买住房以取得的房屋产权证或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作为其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中注明的时间”是指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填发日期。 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即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的,以房屋产权证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买房屋的时间。 (2)个人将通过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方式取得的住房,该住房的购房时间按照继承、遗嘱、离婚、赡养关系、直系亲属赠与行为前的购房时间确定。 (3)根据国家房改政策购买的公有住房,以购房合同的生效时间、房款收据的开具日期或房屋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按照“孰先”的原则确定购买房屋的时间。 2.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个人转让其购买的住房)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简单点说,其实是否有限制主要看是否有无更换业主,如果主业变动就没涨跌幅限制,主业没变动就有涨跌幅限制。其限制的范围为10%。
第一种方式: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 以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四条和第九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实际支付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收到的现金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第二种方式:以非现金资产偿还。 以非现金清偿债务方式: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第五条和第十条规定,对于债务人企业来说,债务人企业应当将重组债务的账面价值与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转让的非现金资产公允价值与其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对于债权人企业来说,债权人企业应当对受让的非现金资产按其公允价值入账,重组债权的账面余额与受让的非现金资产的公允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债权人已对债权计提减值准备的,应当先将该差额冲减减值准备,减值准备不足以冲减的部分,计入当期损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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