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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先逝子女的子女的有代位继承权,继承份额是以其父或母应得遗产份额为准; 2、如果假设楼主的外婆没有别的继承人,仅有四位子女及孙辈,留下的房...
你们四人有权享有财产继承权。你们都是老人的子女,属于继承人中的同一顺序继承人。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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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岳父母亲有继承权,岳父遗产由岳父母亲、岳母、女儿(就是你配偶,假设只有这一个女儿)三人共同继承,各自继承份额1/9; 2、岳父其他兄弟姐妹没有继承权,如果有除你配偶的其他子女,同样享有继承权; 3、放弃继承权需要去公证处办理放弃声明,金额可咨询公证机构; 4、岳父母亲的其他子女都不享有继承权; 5、岳父母亲的其他子女没有作放弃的必要,第一顺位继承人还有其他人,轮不到他们; 6、如岳父母亲没有做公证,岳父遗产处理前过世的,那么其他子女是有转继承权的,继承份额仅限原岳父母亲应继承范围内; 7、动产继承一样,当然由于你们房屋产权登记了岳父岳母两人名字都上产证的,因此不需要先将夫妻共同财产析出,而动产的话(一般仅一人名下)是需要先析出共同财产后确定遗产范围,最终导致的比例是不同的
什么是代位继承?代位继承就是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被继承人的遗产交由下一任继承人继承。 顾老伯与老伴一共有三个儿子,分别是顾兴全、顾兴宝和顾兴华,老大顾兴全是知青,一直生活在江西,顾兴全有一个儿子顾金超。年纪大了以后同时也是考虑到子女将来的工作,顾兴全希望回上海生活,但是他们一家在上海没有房子,而顾老伯和老伴也觉得其他两个儿子都是自己帮助买房结婚,唯独对于老大顾兴全较为欠缺,因此就决定将自己和老伴居住的房子将来留给大儿子顾兴全,随后两位老人在居委会的见证下立下一份遗嘱,遗嘱的大概内容就是在两位老人百年后自己所住的位于上海市某路某室的房屋给大儿子顾兴全。 立遗嘱5年后,顾兴全被查出患有不治之症,不久后即死亡,顾老伯和老伴都非常伤心,但是他们并未考虑过遗嘱有何不妥,对此事也没有在意,又过了几年,顾老伯和老伴双双去世。在顾老伯和老伴去世后,顾金超向两位叔叔出示了遗嘱,希望可以和平继承爷爷奶奶留下的房产,两位叔叔看过遗嘱后先是推脱,随后拒绝了侄子顾金超一人继承全部房产的要求。双方发生了较为激烈矛盾,随后顾金超将两位叔叔告上了法院。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在顾老伯和老伴所立遗嘱生效前,顾兴全已经去世,而遗嘱继承不适用代为继承,因此该房产的分割应该适用法定继承来处理,对于法定继承部分顾金超享有代为继承权,因此判决该房产由两位叔叔和顾金超各继承三分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第16条规定“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赠给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这里需要指出的是立遗嘱时以及遗嘱生效时遗嘱指定的继承人必须是在世的人,而不能是已经去世的人,如果指定的人已经去世或者遗嘱生效时指定的人已经去世,那么这份遗嘱就会归于无效,被指定的继承人的子女也不能依据代为继承的规定请求继承。因此本案中顾兴全先于父母去世,父母的遗嘱不发生法律效力,该房产直接按照法定继承的原则处理,顾金超此时才可以依据代为继承的规定与其两个叔叔各继承该房屋的三分之一产权。
有遗嘱按遗嘱继承,无遗嘱按法定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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