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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强奸罪根据《刑法》第236条第1款的规定,强奸罪,是指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二、强...
在强奸罪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的诉讼请求,应当写明请求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赔偿的项目和具体数额。事实,应当写明因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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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xxx法官:xxx号:禹州市人民法院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79年。因涉嫌强奸,2009年8月6日在天天渔港被禹州市公安局抓获。因涉嫌强奸,2009年8月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靳某、连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靳丙灿、连迎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马某开着豫KT7529号出租车将乘车的马某某强行拉至西工业园区银梅口乐厂附近。在车内,被告人马某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与马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马某某在反抗中被致轻微伤。随后马某又将马某某带至天天渔港酒店315房间,再次将马某某强奸。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辩称:我在天天渔港强奸她属实,我认罪,但在出租车上我想强奸她,由于她反抗没有弄成。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伟在出租车上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1、被告人马某供述在实施强奸行为时,被害人反抗未完成强奸行为。2、没有物证予以印证。3、王某证言听马某说在车里弄事了(发生性关系)但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4、被告人某在庭审中认罪,并写出悔过书,建议法院对马某减轻处罚。
1、会改判或者补充侦查。 2、法律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补充侦查】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材料;认为可能存在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以非法方法收集证据情形的,可以要求其对证据收集的合法性作出说明。
一般不会公开。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涉及未成年人违法犯罪;以调解方式结案;其他不宜在互联网公布等情形不能公开。即使是可公开案件也必须对涉及当事人隐私信息;未成年人相关信息等内容予以先行删除。 《最高人民法院裁判文书公布管理办法》 四、不宜公布的几种情况: 1、裁判文中中涉及国家政治生活,公布后可能产生不良影响的; 2、案件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犯罪和个人隐私情况的; 3、裁判文书比较集中反映死刑数字的; 4、裁判文书中过多涉及其他人和事,因可能会给他人造成精神压力或给法院工作带来不利影响而无必要公布的; 5、裁判文书中的理由部分说理不透彻,不足以印证裁判主义的; 6、裁判文书文字表达存在缺陷、错误的; 7、其他不宜公布的裁判文书。 《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强奸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第二百三十六之一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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