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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案一审判决书是怎么样写的?

2022-08-02
当事人:xxx法官:xxx号:禹州市人民法院公诉机关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马某,男,生于1979年。因涉嫌强奸,2009年8月6日在天天渔港被禹州市公安局抓获。因涉嫌强奸,2009年8月7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现羁押于禹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靳某、连某,河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以禹检刑诉(2009)4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马某犯强奸罪,于2009年12月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禹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张淑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马某及其辩护人靳丙灿、连迎宾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称:2009年8月5日晚上,被告人马某开着豫KT7529号出租车将乘车的马某某强行拉至西工业园区银梅口乐厂附近。在车内,被告人马某采取暴力、威胁的手段强行与马某某发生了性关系,马某某在反抗中被致轻微伤。随后马某又将马某某带至天天渔港酒店315房间,再次将马某某强奸。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马某辩称:我在天天渔港强奸她属实,我认罪,但在出租车上我想强奸她,由于她反抗没有弄成。 辩护人辩称:被告人马某伟在出租车上强奸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其理由1、被告人马某供述在实施强奸行为时,被害人反抗未完成强奸行为。2、没有物证予以印证。3、王某证言听马某说在车里弄事了(发生性关系)但无其他证据印证,不能认定。4、被告人某在庭审中认罪,并写出悔过书,建议法院对马某减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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