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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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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应符合以下条件:(1)临床诊疗必须、安全有效、费用适宜;(2)由物价部门制定了收费标准;(3)由定点医疗机构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定点医疗服务范围内。 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的诊疗项目范围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范围》确定。属于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先由参保人员按规定比例自付后,再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属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费用诊疗项目目录以内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退休时待遇与个人账户建立(一)2009年1月1日前,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已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国有、集体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破产、改制或机构改革,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的职工,连续不间断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继续享受基医疗保险待遇;(二)2009年1月1日前,经批准缴纳住院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医疗保险费,建立个人账户,继续享受医疗保险待遇;(三)2009年1月1日前,个体参保人员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累计满15年的,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累计年限不足15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四)2009年1月1日以后,初次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连续不间断缴费满15年或累计缴费满20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按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经有关部门办理退休手续、领取养老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连续不间断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15年或累计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不足20年的,应按规定继续缴费至连续缴费年限达到15年或累计缴费年限达到20年。政策依据:《成都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54号)第十六条2009年1月1日
1、不满3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0.8%划入个人帐户; 2、35周岁以上不满45周岁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1%划入个人帐户; 3、45周岁以上的职工按本人月缴费工资基数的2%划入个人帐户; 4、不满70周岁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3%划入个人帐户; 5、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按上一年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 4.8%划入个人户。 前款所列标准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和基金收支情况需要调整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提出调整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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