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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安处罚的规定时间?

2021-10-29
治安处罚时间规定如下: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和追究时效。首先明确两者的概念:治安案件的办案期限是指公安机关在立案受理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后,从调查取证到行政处罚所需的最长期限,从治安案件受理之日起至行政处罚决定之日止。《治安管理法》第九十九条规定:公安机关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自受理之日起不得超过30天。案件重大复杂的,经上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30天。为了查明案件,不计入办理治安案件的期限。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办案期限。也就是说,一般案件30天,特殊案件需经上级公安批准延长30天。治安案件的追究时效是指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后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一定时间后不再追究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的治安违法责任。《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在六个月内未被公安机关发现的,不予处罚。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有连续或者持续状态的,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在这里,被公安机关发现应该从广义上理解。也就是说,不仅指公安机关,还包括被害人的控告或知情人的举报、司法机关移送或者侦破其他案件所掌握的违法线索。这里的六个月是指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如果违法行为持续或持续,则从行为结束之日起计算。前者的目的是要求公安机关及时处理治安案件,提高办案效率。后者规定的目的是防止公安机关发现违反治安管理行为超过规定的追究时间,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人不再重犯,不再危害社会治安,不再继续追究其法律责任。

相关法规

《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三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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