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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百六十四条【;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
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对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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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标准:为了获得不正当的商业利益,给外国公务员和国际公共组织的官员财产,个人受贿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公司受贿金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立案起诉。
一、犯罪客体 本罪侵犯了复杂的对象,即国家公司和企业的正常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是一种有序的法律经济。商品生产、交换、分配、消费等营利性服务的经济行为应当规范化、合法化,各种营利性活动应当在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机制下进行,并遵循国家法律法规甚至商业惯例。二、客观方面 犯罪的客观方面是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和企业的员工财产和大量行为。支付回扣和手续费是本罪客观方面的主要表现。原则上,只要买卖双方和中间人本着诚实、信任朋友、公平交易的原则,在不违反国家政策法律的情况下支付收受,对经济发展是有利的,法律上也要承认和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回扣和手续费的支付和收取会危及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机制,破坏市场经济秩序,严重者可能构成本罪。三、犯罪主体 犯罪主体是经营者,即从事商品经营、营利性服务等经济活动是对违法犯罪的平等制裁和打击,不能区别对待。四、主观方面 犯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其目的是谋取不正当利益。这里的利润不同于经济活动中依法经营获得的正当利益,而是谋取暴利,追求不正当的高经济利润。就贿赂方而言,旨在通过贿赂公司和企业人员获得高于其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的公平利润。其动机也可能是垄断市场,排除竞争对手,最终进行垄断经营,获取暴利。
严格以犯罪构成要件来认定根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只有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才构成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因此,如果虽然财物,但并非为谋取不正当利益,或者数额较小,不构成犯罪。另外,还要注意行贿罪与工作往来中馈赠礼物的界限。关键在于行为人在给予国家工作人员礼物时,主观上是否有利用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便利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如果仅是礼仪上的一般往来,且金额较小,一般不认为是行贿罪。但要注意打着礼尚往来之名、行行贿受贿之实的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商业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8]33号),区分贿赂与馈赠的界限,主要应当结合以下因素全面分析、综合判断:(1)发生财物往来的背景,如双方是否存在亲友关系及历史上交往的情形和程度;(2)往来财物的价值;(3)财物往来的缘由、时机和方式,提供财物方对于接受方有无职务上的请托;(4)接受方是否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提供方谋取利益。要知道,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犯罪主体,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单位,不过要注意在单位犯本罪的时候,处罚上面与对自然人的处罚不太一样。此外,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的行贿对象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包括国家机关及国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的非国家工作人员。这里要严格区分在国有事业企业单位中,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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