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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诉讼一般应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但下列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案例:何某,女,与欧某是大学同学,2000年毕业后一起到深圳工作,2年后登记结婚。婚后不久欧某到海南工作,何某一年后也来到海南。然而夫妻相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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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地域管辖是离婚案件管辖的一般原则,特殊情况下,按照《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由原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以及被劳动教养或者被监禁的人提起的离婚诉讼,由原告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辖。
原告起诉离婚的,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一般需要向被告经常居住的法院起诉离婚。 但需要注意的是,原告经常居住的法院可以管辖以下情况: 1、夫妻一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另一方起诉离婚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夫妻双方离开住所一年以上,一方起诉离婚的,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3、在国内结婚定居国外的华侨,定居国法院以离婚诉讼必须由婚姻缔结地法院管辖为由不予受理的,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由婚姻缔结地或者一方在国内最后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起诉离婚应当向对方住所地的法院起诉,特殊情况下可以直接向原告居住地的法院起诉。一般而言,根据原告就被告的原则,起诉离婚需要到被告经常居住的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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