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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和各地规定,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应当在统筹地区协议医疗机构治疗,因为协议医疗机构医疗条件限制,由协议地区三级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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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认定书和伤残鉴定书一旦出具,就具有法律效力的,单位是无权撤销的。只能通过行政复议或上诉,要求重新判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管理条例》 第五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一)申请工伤认定的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该职工所在单位对工伤认定结论不服的 (二)用人单位对经办机构确定的单位缴费费率不服的 (三)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认为经办机构未履行有关协议或者规定的 (四)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对经办机构核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有异议的。
1、用人单位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受伤害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2、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接受工伤认定申请时,若申请人提供材料部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当场或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应当受理。 3、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协助。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在进行工伤确认时对申请人提供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不再那个调查核实。 4、省级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鉴定为最终鉴定。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卫生行政部门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办事机构应当在受理鉴定之日起60日内组织鉴定。职业病鉴定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5、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现在大家都应该知道工伤鉴定费用由谁出了吧,工伤鉴定的费用都是根据不同的情况而决定由谁承担的,即使一开始是由工伤职工先行垫付,但最后承担的主体也并不一定就是工伤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发生工伤一个月内,用人单位应该申报工伤,劳动者在发生工伤一年内可以申报工伤,这是时间规定。如果用人单位是缴纳社会保险的,在一个月内申报的,其住院治疗费根据规定报销,如果缴纳社会保险,但超过一个月申报的,那申报之前的治疗费由用人单位来支付,申报之后的由按照规定报销。如果用人单位没有缴纳社会保险的,其工伤全部费用均由用人单位来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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