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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保险对男职工有何规定?

2024-12-26
一、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在职工产后或手术后18个月内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申请时,应填报《职工生育待遇申领表》,并提供以下资料: 1.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核发的生育证明; 2. 生育医疗证明、门诊病历、出院小结、计划生育手术记录等原始材料; 3. 婴儿出生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受理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核,审核完成后将生育保险费用拨付给职工所在用人单位。 二、报销所需材料 1. 医疗费用申报单; 2. 本人身份证或社会医疗保障卡; 3. 本人有银联标志的银行卡; 4. 本人的病历本; 5. 生产收费原件; 6. 费用明细单; 7. 出院小结。 三、生育保险待遇条件 1. 用人单位已为职工缴纳一定时间的社保; 2. 已办理参保备案,并在当地生育; 3. 当地人社局要求的其他条件。 四、生育保险待遇范围 1. 生育医疗费:女职工生育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超出规定的医疗业务费和药费(含自费药品和营养药品的药费)由职工个人负担。女职工生育出院后,因生育引起疾病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医疗费,按照医疗保险待遇的规定办理。女职工产假期满后,因病需要休息治疗的,按照有关病假待遇和医疗保险待遇规定办理。 2. 生育津贴:女职工依法享受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按本企业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3. 计划生育手术费用:包括职工因为计划生育实施放置或者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4. 男职工假期津贴:已参保的男职工按规定享受的看护假津贴,以所属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按规定的假期时间计发。 五、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下列费用 1. 不符合国家和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的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项目及相关就医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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